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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21号原告:盛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