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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与李国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李国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7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温,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温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