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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与鄢陵县鸿运棉业有限公司、许纪生、XX强、王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鸿运棉业有限公司,许纪生,XX强,王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海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建,男,汉族,1956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鸿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许纪生,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审第三人:XX强,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系若羌县万利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第三人:王利红,女,汉族,系若羌金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系XX强之妻。上诉人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鸿运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纪生、XX强、王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斌、罗建,被上诉人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许纪生、XX强、王利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玖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瑾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外力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斯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