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津贵与XX龙、庄秋娜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津贵,XX龙,庄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钟津贵,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XX龙,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庄秋娜,女,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钟津贵与被执行人XX龙、庄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龙、庄秋娜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万及诉讼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津贵与被执行人XX龙、庄秋娜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XX龙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某城某某园XX幢XX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XX龙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某城某某园XX幢XX房一套。二、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敏审 判 员 洪楚然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