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汉秋与被告杨增常、杨继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秋,杨增常,杨继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杨汉秋被告杨增常被告杨继振原告杨汉秋与被告杨增常、杨继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汉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汉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汉秋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旖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