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郝东与梁荣山、楚雪生及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东,梁荣山,楚雪生,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东,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郝国元,男,汉族,1936年3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荣山,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雪生,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房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郝东因与被申请人梁荣山、楚雪生及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受伤时的照片,足以证明系被申请人打伤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经沈阳市公安局处理,并于2010年8月4日作出沈公(经)不罚字(2010)第5号、第7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有证据证明梁荣山、楚雪生殴打郝东的违法事实。郝东主张被梁荣山、楚雪生打伤,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郝东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郝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李 侃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