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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建华、唐元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建华,唐元成,凌华,沈卫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357号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华。被告唐元成。被告凌华。被告沈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华、唐元成、凌华、沈卫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4元,减半收取364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4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