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