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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寇胜霞诉被告郭学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寇胜霞,女,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关田田,女,26岁,住襄城县,系原告之女。被告:郭学锋,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胜霞诉被告郭学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胜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寇胜霞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