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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08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华、成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桑拥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2014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庚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与张某甲的叔叔赵某发生争执,后张某甲回家用砖头将张某庚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庚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2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为被害人张某庚垫付医药费113000元,并得到了张某庚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本案系邻里纠纷,且被害人张某庚酒后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与张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堵塞道路,引起路人围观��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建议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张某甲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庚酒后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与张某甲的叔叔赵某等人发生争吵引起旁人围观,张某甲接到朋友闫某电话后回家往张某庚跟前走,孟某进行阻拦,张某甲与孟某发生争执,张某庚向北跑,张某甲、赵某、张某乙、张某丙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张某甲用砖头将张某庚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庚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7日,张某甲经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传唤到该所接受询问,2014年12月26日,张某甲通过家人得知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对他进行传唤后主动到该所投案。另查明,2008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11月14日,他在内邱镇新城村村南经营的滨河人家饭店开张,中午他就在他饭店招呼他朋友。下午14时许,他接了他朋友闫某电话,说他家小卖部门口有许多人不知道干什么。他接了电话后,他哥哥就开车拉着他回去看看是怎么回事,他到他家门口看见孟某和张某庚在他家小卖部台阶上站着,正在和他妈妈缠缠,他就问孟某和张某庚干什么,当时孟某转过身用拳头到他胸前打了一拳,他反过来就去用拳头打孟某,后来他与孟某就撕打起来,当时有许多乡亲们拉就把他们拉开了。把他们拉开以后他看到张某庚往北跑了,他就追了过去,他追的时候就从路左边捡了一块砖头冲张某庚扔了过去,他也没有看到砖头扔到他身上什么位置,张某庚就倒在了地上,他就走到他跟前一看他看到张某庚头上流血��,后来他亲戚赵某、他哥哥、张某乙、张某丙就把他拉回家了,没有过多大一会儿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另,2014年12月26日,他通过家人得知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对他进行传唤后主动到该所投案。2、被害人张某庚陈述,2014年11月14日下午3点多,他让他村张某丁开车拉他到他村村委会用喇叭广播玉米保险的事,广播完后他让张某丁开车拉他回家,他们从村委会往东到路口他就下车了,因为他在村北住,张某丁在村南住,他没让张某丁往北拐,他下车后自言自语说:“村这么多问题,还有保险,他没有贪污一分钱”,说完后他村赵某就开始骂他了,他也就骂赵某,他骂完就往北走,他走到他村张某甲家门北边时,赵某、张某甲、张某甲兄弟、赵某女婿就追他,他就跑,往北跑了约有五十米,他被张某甲等人追上,由张某甲兄弟和赵某女婿把他摁倒在地上,张某甲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红砖砸他头上,一下子把他砸晕了。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号左右的一天,记不清那天了,反正是头几天下午4点钟左右的事,因为当天中午他喝酒了就在家睡觉,后他听到外面有人喊叫就起来出了家门,他看见他村张某丁将汽车停在他嫂子乔某小卖部门口,张某庚在小卖部门口叫骂,具体骂什么他没听清,好像是骂村里的事,他村孟某也在,他没去跟前先去上了趟厕所,他从厕所出来就听见张某庚在和他嫂子乔某吵架,他就往跟前走,他走到跟前听见他嫂子正冲张某庚说:“你踢我干什么”,他听见嫂子这么说,就冲张某庚说:“你干什么,欺负人是不是”,因为他哥哥没在家,张某庚欺负他嫂子他就和张某庚吵开了,正吵时,他嫂子女婿张某甲回来了,张某甲往张某庚跟前走,孟某就拦张某甲,孟某拦张某甲时与张某甲缠缠互相推搡开了,张某庚见张某甲回来就往北跑,张某庚一跑张某甲就不和孟某缠缠了,去追张某庚,他也追张某庚,他女婿张某乙和张某甲弟弟张某丙不知什么时候也过来追张某庚,张某甲在最前面追,他在张某甲后面,张某乙和张某丙在他后面,张某庚跑到他村张振山家西墙旁边时,张某甲从路边捡了一块半截砖冲张某庚扔了过去,砸到了张某庚头上,张某庚倒在了地上,他跑前云看了看张某庚,见张某庚头上流血了,他就赶紧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拦回家了,没有过多大一会公安民警就过来了。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号左右的一天,那天15点钟左右,当时他在他丈人赵某家歇着,他听见外边乱哄哄的,他就出去了,他出去后看到赵某在乔某门口和张某庚缠缠,他就过去了,他刚走到跟前张某庚就往北边跑了,张某甲就追了过去,紧跟着他、赵某、张某��都追了过去,张某甲在他们前边跑,张某庚跑到两个电线杆跟前的时候,张某甲从路边捡了一块半截砖冲张某庚扔了过去,砸到张某庚头上张某庚倒在了地上,张某庚头上流血了,他们就往张某庚跟前走,他们快走到张某庚跟前时,赵某就拉住他们让他们往回走,他看见张某庚当时坐在地上,他和张某甲、张某丙、赵某就回家了,没有过多大一会公安民警就过来了。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6时许,他准备去地里弄白菜,他就骑着电动车到他哥哥张某甲的门市上去买盒烟,他到张某甲门市门口看到有人在北边喊喊,他一看是张某甲在那里和别人喊喊,他就急忙跑过去了,他跑到张某甲跟前,当时赵某、张某戊正拉张某甲,他看到他村张某庚靠在张某甲站的地方北边电线杆的旁边,当时张某甲喝晕了,他就过去拉张某甲往南走,他们拉他哥哥张某甲走时他看到张某庚头上流血了,后来他们就把张某甲拉回家,没过多大一会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张某甲说张某庚去门市上找事了,张某甲用砖头扔到张某庚头上将张某庚砸伤了。他看到张某庚躺在张某甲门市北边20米左右路东的电线杆旁边。6、证人乔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16点钟左右,当时她正在自家小卖部忙,她听见有人在她家小卖部门口乱骂,她出去一看是她村的张某庚在她小卖部门口骂,一边骂一边往她小卖部走,她就把张某庚从她家小卖部门口的台阶上推下了,后她就把小卖部门关住了,当时她血压就高了,她就吃了两粒降压片就躺在床上不能起了,后来她听见她家门口乱哄哄,当时她头特别晕她也不能起,她就没有出去。当时乱哄哄的她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她听她儿子张某甲说他跟张某庚打了一架。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下午15点钟左右���他和张某庚开车去他村村委会办完事开车走到他村村委会东150米处的水坑西边时,碰到他村的赵某,他看赵某好像是喝酒了,他们开车走到赵某跟前时,赵某用手指了他们一下,他们就从车上下来,他们下车后张某庚就和赵某缠缠起来,后赵某就拿手机打了一个电话,没有过多大一会,张某甲开车过来,张某甲和张某戊还有一个男子从车上下来了,张某戊过来以后就拉住他说没他事,然后张某甲等人就冲着张某庚过去了,张某庚就往北跑,赵某和赵某女婿、张某甲、张某丙就追了过去,他也赶紧跑过去拉架,张某庚大约往北跑了60米左右被赵某等人追上,追上以后他们就把张某庚摁倒在地上,张某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红半截砖到张某庚头上砸了一下,当时张某庚头上就流血了。打完以后,赵某他们就往张某甲家走了,他就急忙把张某庚扶起来拉着他往医院走,他们上车准备走的时候公安民警就过来了。8、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下午16点钟左右,他在张某甲家门看到赵某的女婿张某乙、张某丙(老戏)正在追他村的张某庚,张某庚冲他跑过来,张某庚从他身边跑过去后,他就伸胳膊挡了一下张某乙和张某丙但没挡住,紧跟着张某甲也过来了,他就伸胳膊拦张某甲说有什么事好好说别打架,张某甲让他滚一边去,他就拦张某甲,张某甲把他推开从地上捡了一个东西冲着张某庚跑了过去,张某乙和张某丙用手摁着张某庚,然后张某甲跑到张某庚跟前用手里的东西向张某庚头上打了一下,张某庚头上流血了。他急忙把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往后推了推,后来他看见张某甲手里拿的是一块红色的半截砖,后张某甲就把半截砖扔到地上了,他看到半截砖上还带着血。9、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下午15点钟左右,他开车从内邱县永固水库开车往内邱县城走,当他走到张某甲家门口时看到一辆黄色的两厢汽车堵在张某甲家门口,并且还围了一圈人,把他的汽车堵在了张某甲家门口,他没办法走就下车,走到堵住小公路的那辆车跟前,他看车里没有人,他就冲旁边围的一圈人说这是谁的汽车,当时也没有人理他。他就拿出手机给张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张某甲就过来了。张某甲过来后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前边的车把路堵了,他等着往饭店进菜,然后张某甲就问张某甲母亲是谁的车,张某甲正和母亲说话时,过来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把车开走了,当时车停在张某甲家门口南边五米左右。10、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上旬的一天,是农历九月二十二,他兄弟张某甲饭店开张,中午他们都在张某甲的饭店吃的饭,他们吃完饭正在饭店歇着时,张某甲接了一个电话,说张某甲��门口有车堵着路车辆都没有办法过了,张某甲就要开车回去看看。正好他也要坐车回去,他就坐着张某甲的车一起回去了。当他们走到赵某家门口时,看到张某甲家门口围了许多人,他们就把汽车停到赵某家门口下车,下来后他看到赵某和张某丁正在赵某家门口北边缠缠,他就过去将赵某、张某丁劝开,并拉着张某丁让张某丁去挪车,因为张某丁的汽车堵着路。张某乙就拉着赵某走了,后来张某丁就把汽车开到赵某门口,后来他和张某丁说起来话,他们正说话时候看到北边一群人乱哄哄的,张某丁就跑过去了,张某丁跑过去以后他在后边也跟着,他走到那群人跟前后看到张某庚坐在地上,脸上有血。后来他就拉着张某甲走,没有过多大一会公安民警就过来了。11、证人方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见在他村水坑边有人打架就打电话报了警,当时张某庚在现场,别人���看清。12、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张某庚被打时,她没有在现场,等她从家里出来时,就看见张某庚一个人在她家门口北边的电线杆附近坐着,跟前没有其他人。13、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的(内)公(法)鉴(活体)字(2014)3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庚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14、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民警宁丰江、刘亭军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传唤到案。15、本院(2008)内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9月28日张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6、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均记录在卷,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用��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级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用砖头伤害他人,对张某甲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前科,对张某甲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认定张某甲自首,对张某甲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庚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张某庚谅解,对张某甲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张某庚酒后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与张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堵塞道路,引起路人围观,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庚与赵某之间争执系因张某庚引发,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张某庚全部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本院委托河北省内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得知,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妻子愿意作为监护人,帮助张某甲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再危害社会。张某甲的邻居与基层干部均认为对张某甲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或对他人产生威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应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石增恺审判员杨峰岭人民陪审员牛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崔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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