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君与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君,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30号申请人董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申请人董君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董君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董君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董君提供担保的兰天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39、237号联发·九都府1栋1单元11层1102号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董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