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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某、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冯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原审被告贺某某。上诉人曹某某、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赵某某以同意按原审判决内容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某、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