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江西航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江西航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123号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慧心。委托代理人:陈佳昱。被告:江西航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航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航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航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唯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