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张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秦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