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张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秦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