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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14号原告:张艳华,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华诉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华撤回对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审 判 长  冮雪冬审 判 员  褚天书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