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14号原告:张艳华,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华诉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华撤回对被告辽宁天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禧徕乐商业运营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审 判 长 冮雪冬审 判 员 褚天书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