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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腊花与王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腊花,王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06号原告:王腊花,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钢,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腊花与被告王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腊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腊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腊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