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赵圣福与张嘉翔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福,张嘉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79-2号原告赵圣福。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嘉翔。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张嘉翔的起诉,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嘉翔所有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嘉翔所有的冀F×××××(临)号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代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