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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赵圣福与张嘉翔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福,张嘉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79-2号原告赵圣福。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嘉翔。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张嘉翔的起诉,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嘉翔所有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嘉翔所有的冀F×××××(临)号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代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