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466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湘杰钢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博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湘杰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博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466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湘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5号地3号楼R。法定代表人郑华华。被执行人佛山市博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5座二层32号铺。法定代表人戴胜峰。关于佛山市湘杰钢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博莱特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博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湘杰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2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博莱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素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