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王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白秀珍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珍,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王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白秀珍,女,1959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秀珍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王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白秀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4400��,负担诉讼费2633元,执行费3866元。该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嗣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诺每月给付申请人20吨水泥,用于偿还债务,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王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