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张素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张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931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负责人钟晓华。被执行人张素英,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张素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素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88.92元及利息1896.41元、滞纳金1363.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32元、财产保全费3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素英名下的房地产均设立有抵押权,且由本院其他案件首查封处理中,本案暂无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9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