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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朱翠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