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与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经营者石雪英,女,1974年2月2日出生。被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诉被告宜昌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宁南县闵发工程机械物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