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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康、闫某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任红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康,闫某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闫某康,男,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闫某飞,男,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闫法,男,1947年8月3日出生。申请人闫某康、闫某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任红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闫某康、闫某飞诉称:被申请人任红连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任红连于2010年10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任红连失踪。经查,任红连,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城县十里铺镇路中村,系申请人闫某康、闫某飞之母亲。申请人之父闫红旗于2015年1月17日因突发脑溢血死亡,被申请人任红连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5年5月6日发出寻找任红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任红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任红连自2010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襄城县十里铺镇鲁中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襄城县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任红连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红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方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