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立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牟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牟xx,女。被告胡xx,男。原告牟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牟秀兰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