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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辛晓飞与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晓飞,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辛晓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如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吉伟(又名刘建东),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水林红,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晓飞与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