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辛晓飞与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晓飞,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辛晓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如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吉伟(又名刘建东),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水林红,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晓飞与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