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存梅与张新华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存梅,张新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梅,女,1941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华,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上诉人张存梅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存梅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存梅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