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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攀枝花市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26号42栋4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亮,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钦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