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新伟与王树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伟,王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郑新伟。被执行人王树方。郑新伟与王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新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树方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新伟被与执行人王树方自行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王树方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000元、201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各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郑新伟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05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