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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盛茂峰申请执行郝均、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茂峰,郝均,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727号申请执行人:盛茂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平安小区。被执行人:郝均(又名郝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家园。被执行人王玉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家园。关于申请执行人盛茂峰与被执行人郝均、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7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均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盛茂峰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均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