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756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存。被告:廖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存���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被告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告不想与原告建立夫妻感情,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廖某未作答辩。本院归纳本案需查明的重点问题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该证据载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年××月××日。二、户籍证明信一份。该证据载明:廖某,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义和村江口屯84号,身份证号为××。三、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四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一份。该证据的内容为:马兰峪四村村民陈某的媳妇廖某离家出走已满两年半,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特此证明。2015年4月9日。并加盖了该村委会印章。被告廖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廖某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被告廖某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义和村。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廖某离家出走已逾两年,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与被告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辉审 判 员 孙申惠人民陪审员 李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建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