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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被执行人孙守良,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恒友,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恒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