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被执行人孙守良,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恒友,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恒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