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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相柱与李昶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HIMSANGJOO,LEECHANGJOON,北京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942号原告SHIMSANGJOO(中文名:申相柱),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EECHANGJOON(中文名:李昶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蕊,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23号楼。法定代表人尹莲花,董事长。委托���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蕊,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HIMSANGJOO与被告LEECHANGJOON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SHIMSANGJOO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八十五元,由原告SHIMSANGJOO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