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相柱与李昶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HIMSANGJOO,LEECHANGJOON,北京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942号原告SHIMSANGJOO(中文名:申相柱),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EECHANGJOON(中文名:李昶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蕊,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23号楼。法定代表人尹莲花,董事长。委托���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蕊,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HIMSANGJOO与被告LEECHANGJOON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SHIMSANGJOO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八十五元,由原告SHIMSANGJOO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