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应挺松、梅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应挺松,梅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被执行人应挺松。被执行人梅港。本院于作出(2015)丽松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应挺松所有的浙K×××××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应挺松所有的浙K×××××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