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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素芹与尹明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芹,尹明彬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751号原告:李素芹,1966年月6日出生。被告:尹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芹与被告尹明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明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芹撤回对被告尹明彬的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素芹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