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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随州市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张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随州市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羊子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沈献凤,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7-1号、第017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王佳佳在中国建设银行随州金桥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南郊支行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随州市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佳佳在中国建设银行随州金桥支行账号43×××49上的存款元及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南郊支行账号62×××06上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