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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5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原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