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5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原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