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治国诉被告曹甲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国,曹甲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马治国,公民身份号码×××,系个体,现住包头市。被告曹甲斌,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治国诉被告曹甲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治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治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马治国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