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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治国诉被告曹甲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国,曹甲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马治国,公民身份号码×××,系个体,现住包头市。被告曹甲斌,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治国诉被告曹甲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治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治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马治国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