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景林与钱敬伟返还原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琳,钱敬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416-2号原告王景琳,身份证号2301221965********,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办司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四委*组。被告钱敬伟,身份证号2301221970********,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五委*组。原告王景林与被告钱敬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结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用于担保的黑AM0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景林用于担保的黑AM0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衣姗姗郭跃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