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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景林与钱敬伟返还原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琳,钱敬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416-2号原告王景琳,身份证号2301221965********,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办司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四委*组。被告钱敬伟,身份证号2301221970********,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五委*组。原告王景林与被告钱敬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结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用于担保的黑AM0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景林用于担保的黑AM0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衣姗姗郭跃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