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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刘玉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催字第51号申请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建。申请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好时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绍兴恒信合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817116、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