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与宋宝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宋宝平,巴依玻拉提·阿拉西,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22小区206栋132号。代表人:欧长平。委托代理人:叶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宝平,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巴依玻拉提·阿拉西,男,1988年4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委托代理人:王晓岗,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宋宝平及原审被告巴依玻拉提·阿拉西、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保险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丽美审判员 赵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