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山西三强炭黑厂与程海彪、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强炭黑厂,程海彪,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法定代表人牛海君,经理。被告程海彪,男,37岁,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农民。被告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家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与被告程海彪、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海彪、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者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海彪、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程海彪、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