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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宜兴市合力拉链厂与宜兴市龙马拉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合力拉链厂,宜兴市龙马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周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宜兴市合力拉链厂,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陈墅村。投资人何校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宜兴市龙马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前亭村王埂组。法定代表人夷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宜兴市合力拉链厂(以下简称拉链厂)与被告宜兴市龙马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链厂的委托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拉链厂诉称:双方于2012年4月开始发生尼龙拉链码桩买卖业务往来,于2014年1月15日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月15日,龙马公司结欠拉链厂货款90039.87元。后龙马公司在2014年5月22日支付30000元,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余款60039.87元于2014年8月22日前结清,但龙马公司仅仅支付7000元,余款53039.87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龙马公司支付货款53039.87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6日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马公司承担。被告龙马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拉链厂向龙马公司出具企业对账函,对账金额为90039.87元,同日龙马公司收到拉链厂金额为11937.32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2014年5月22日,龙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夷志文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今有宜兴市龙马拉链有限公司结欠宜兴市合力拉链厂尼龙码桩货款陆万零叁拾玖元捌角柒分(¥60039.87元),以上货款将于2014年8月22日前(叁个月内)予以结清”。审理中,拉链厂陈述龙马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后仅仅支付7000元,还有53039.87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企业对账函、收票回执、还款承诺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拉链厂和龙马公司之间形成的还款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龙马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所致,责任在龙马公司。拉链厂要求龙马公司支付未付货款53039.87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6日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龙马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拉链厂货款53039.87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龙马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620元),由龙马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拉链厂垫付,龙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拉链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宇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