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与库车县今天装饰装潢部、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库车县今天装饰装潢部,黎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库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所在地:库车县解放南路东面(龟兹歌舞团办公楼下4号门面房)经营者米拉吾迪·阿萨,该店业主。被告库车县今天装饰装潢部。所在地:库车县团结南路西面。经营者常亚宁,该装潢部业主。被告黎明,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原住库车县,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诉被告库车县今天装饰装潢部、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32元,公告费350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桂 茹代理审判员 黄�� �永凯人民陪审员 阿依吐松·买买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静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