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芳与被告付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芳,付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付某芳,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秦世召,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克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芳与被告付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芳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