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二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刘兴甲、朱金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176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被告:刘兴甲。被告:朱金县。被告:周长轮。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被告刘兴甲、朱金县、周长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凤计审判员李春密人民陪审员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郝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