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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作义与被告金哲、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71号原告蒋作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XX。被告金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被告李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作义与被告金哲、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作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哲、李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作义撤回对被告金哲、李莉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波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