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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艳军,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以被告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已还款200000元为由申请将原诉讼标的226665元变更为19000元,并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松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栗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