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蓉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王晓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038号原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兴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利明,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晓蓉。委托代理人汪正,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晓蓉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