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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立敏与张文杰、张文庆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立敏,张文杰,张文庆,张文生,张小六,张玉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立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长泽,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生,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六,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华,无职业。上诉人姚立敏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五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姚立敏与被告张文杰原系夫妻,1994年6月4日在红桥区办理的婚姻登记,婚生一子张子元。2014年5月14日原告姚立敏与被告张文杰在和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载明:下列财产归女方所有:1)和平区荣业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西北侧富顿大厦2-1-801,2)南开区霞光道翠湖温泉花园B-1-135,3)南开区天宝路与靶档大街交口西南侧天江格调兰庭1号楼5门102号,4)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6-4-103/203,5)红桥区康华里1-8号底商105;下列财产归男方所有:汽车(津N×××××);男方张文杰自行解决住房,并保证为此不再提出异议。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6-4-103/203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姚立敏名下,被告张文杰因患神经梅毒在上述房屋内居住、养病,被告张文庆、张文生、张小六、张玉华在他处均有住房,未在上述房内居住。庭审中,原告姚立敏的代理人及被告张文庆、张文生、张小六、张玉华均表示被告张文杰离婚前即在上述房内居住,名下无其他房产,经释明,原告姚立敏主张将被告张文杰腾至天津市红桥区天泽浴园,该地址为商业地产,该物业亦未登记在被告张文杰名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等在案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讼争房原系原告姚立敏、被告张文杰婚后财产,离婚协议中双方房产均归原告姚立敏所有,现被告张文杰在上述房屋居住、养病,系基于与原告姚立敏之间形成的夫妻关系的原因在讼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现被告张文杰名下无他处住房,原告姚立敏亦拒绝为被告张文杰提供房源,被告张文杰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对原告姚立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其他被告均未在诉争房内居住,原告姚立敏请求其他被告腾房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经调解不成,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立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8元,减半收取8054元,由原告姚立敏负担。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姚立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上诉人姚立敏诉称讼争之房系上诉人姚立敏与被上诉人张文杰婚后财产,登记在上诉人姚立敏名下,上诉人姚立敏与儿子张子元一直在此居住。2014年5月14日上诉人姚立敏与张文杰在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讼争之房归上诉人姚立敏所有,但在上诉人姚立敏不在家时,被上诉人无故住进该房屋。因此,上诉人姚立敏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搬离,并明确表示上诉人愿为被上诉人张文杰租赁一套适合其居住的房屋,也可以令其腾至天津市红桥区天泽浴园,因该浴园目前还由上诉人姚立敏承租。以上承诺均符合天津市法院腾房条件的惯例。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姚立敏拒绝为被上诉人提供房源为由驳回上诉人姚立敏的诉讼请求,显然于法无据不符合事实。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2、改判被上诉人从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6-4-103/203号房屋中腾出或发回重审。3、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张小六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让张文杰住天泽浴园,那是租的房,现在张文杰病情比较严重,也没有监护人。被上诉人现在几个人都在那轮流守着张文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张文生辩称张文杰现在有神经病,在没有离婚之前张文杰就有点神经,2014年5月离婚后上诉人就把张文杰推给被上诉人不管了,张文杰现在又打人又骂人,被上诉人兄弟姊妹天天轮流守着张文杰,上诉人说房子都是上诉人的,这房子是张文杰在结婚以后买的。现在六套房子,上诉人有什么工作、经济来源买这六套房子,这六套房子有上亿元,房子在南开、和平都有,还有底商,这些房子是被上诉人张文杰买的,上诉人以假离婚欺骗张文杰。张文杰和上诉人假离婚后上诉人把张文杰推出门外,张文杰现在没有住的地方,也没有经济来源,现在张文杰看病一切开销都是被上诉人兄弟姊妹给拿的。张文杰的儿子已经够18岁了也不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张文庆辩称2014年5月上诉人和张文杰协议离婚时张文杰已经精神恍惚,之前张文杰去过北京精神病医院,现在都是被上诉人兄弟姊妹给张文杰看病。上诉人提出给张文杰租房被上诉人兄弟姊妹不反对,上诉人以租房的目的要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6-4-103/203号房屋的房子被上诉人兄弟姊妹也不反对,离婚以后上诉人的父亲去世被上诉人兄弟姊妹也都去了。2014年7月让被上诉人兄弟姊妹带张文杰出去散心。张文杰的儿子是有监护权,从去年开始张文杰的儿子一面也不见张文杰。张文杰重病期间上诉人也没有关心、看望张文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张玉华辩称2014年2月张文杰已经病了,张文杰曾去北京看病。被上诉人兄弟姊妹不知道上诉人与张文杰是否离婚,上诉人让被上诉人兄弟姊妹带张文杰去散心,被上诉人兄弟姊妹带张文杰出去散心一周,上诉人把天泽浴园的房子里都清洗了,把张文杰穿的衣服(张文杰穿的都是上千、上万的衣服)都拿走了,包括貂皮,还把60万现金也拿走了。后来张文杰去戒毒所后上诉人就不管了,现在张文杰分文没有,被上诉人兄弟姊妹到现在花了不到20万给张文杰看病,都是属于自费。一共六套房子没有张文杰一套房子吗?上诉人半夜搬家把屋子里的都搬走了,而且把锁都换了。上诉人和其儿子都不给钥匙,所以张文杰自己把门砸开进的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6-4-103/203号房屋,张文杰在生病期间张文杰的儿子有义务去照顾张文杰,现在张文杰精神也不正常,现在兄弟姊妹都有病,雇人照顾张文杰,这六套房子不可能都是上诉人的,上诉人说贷款买的,被上诉人有证据证实张文杰的手下月月都给上诉人送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姚立敏虽明确表示愿为被上诉人张文杰租赁一套适合其居住的房屋,也可以令其腾至天津市红桥区天泽浴园,但上诉人姚立敏未能提供一套适合其居住的房屋,而天津市红桥区天泽浴园是商业用房。讼争之房系上诉人姚立敏与被上诉人张文杰婚后财产,虽登记在上诉人姚立敏名下,但被上诉人张文杰在与上诉人姚立敏协议离婚的前后亦居住在该讼争之房之中,故上诉人姚立敏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姚立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