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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典礼、李邦平与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邓林、刘水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曹典礼,男汉族。原告李邦平,男,汉族,退休工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和平,男,湖南省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长华,男,汉族。被告邓林(又名邓运林),男,汉族。被告刘水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典礼、李邦平与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邓林、刘水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同意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邓林、刘水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典礼、李邦平撤回对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邓林、刘水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典礼、李邦平承担。审 判 长  龙新佳人民陪审员  雷 萍人民陪审员  邓细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